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朱某某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2-01  来源:第八检察部   编辑:刘瑛汐     审核:赵亮     录入:刘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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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上旬,李某和朱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无视法律和通告规定,在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渔区内连续七天使用禁用的地笼非法捕捞2000余公斤鲫鱼。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为了最大限度修复生态,饶河县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参加,采纳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创新形成增殖放流修复方案。饶河县院将渔业资源修复作为被告人刑事犯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依据,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的支持。10月15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和朱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增殖放流鱼苗的诉讼请求。10月20日,饶河县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二人一次性人工增殖放流鱼苗15万尾。

  检察机关借助“外脑”助力办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促成增殖放流修复方案,具有借鉴意义。当地水利、公安、检察、法院要求案件当事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并以此作为刑事犯罪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将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与恢复自然生态相结合,既可以对被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进行最快速、直接的修复,也可以教育周边群众遵守法律、保护水产资源,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