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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明知假种子而销售被判刑

时间:2019-10-15

来源: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唐伟明

编辑:庄杰

录入:庄杰

审核:刘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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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于某系嫩江市人,经营种子多年,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某日,于某在其经营的种业商店,将没有标签,用透明编织袋灌装的种子“圣豆39”(44000斤)、“黑河35”(29200斤)售出给李某,销售金额共计180080.00元。次日,该批种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于某返还李某种子款180080.00元。
      检察释法
      被告人于某作为销售种子的经营者,明知销售种子应当符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为假种子。因本案中于某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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