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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群众注意啦

这样的“拱地头”方式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时间:2019-01-15

来源: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唐伟明

编辑:庄杰

录入:庄杰

审核:刘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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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贲某使用自家的东方红802拖拉机以“拱地头”的方式,在其耕地附近“水打沟”、“水洼子”、还有石头格子,非法开垦草原,并种植农作物。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贲某开垦的草原地块种植农作物,开垦时间2年以上,已完全改变了草原植被,对草原造成严重毁坏,开垦草原总面积为51.1亩。
      检察说法
      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贲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相关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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