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嫩江市检察院主持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 化解矛盾促和谐
时间:2021-05-12
来源: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洋
编辑:梁萍萍
录入:梁萍萍
审核:王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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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田某与被害人宋某系邻居,2021年5月12日12时许,田某在自家院子里因土地边界问题与宋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田某持铁质农具抡打宋某,造成宋某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嫩江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田某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犯罪嫌疑人田某与被害人宋某系邻居,2021年5月12日12时许,田某在自家院子里因土地边界问题与宋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田某持铁质农具抡打宋某,造成宋某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嫩江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双方未达成刑事和解,田某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请我院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阅卷后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诉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以及《刑事诉讼规则》第510条规定的,既能化解社会矛盾、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又能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阅卷后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诉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以及《刑事诉讼规则》第510条规定的,既能化解社会矛盾、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又能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主动联系被害人宋某家属,询问宋某伤后住院治疗及家庭经济情况、双方是否有刑事和解的意愿,被害人家属表示其父亲宋某正在医院治疗,双方系邻里关系,如果田某能够赔偿其父亲的损失,并赔礼道歉,其父亲宋某愿意与田某和解。
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到看守所依法讯问嫌疑人田某,向其说明了当事人和解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认罪认罚教育,田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宋某的损失,因其是“五保户”在嫩江无亲属,希望检察官联系本村村长帮助其达成刑事和解的意愿,愿意赔偿宋某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通过办案派出所联系到嫌疑人田某所在村的村长向村长说明了田某的意愿,村长表示愿意代表田某与宋某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5月28日,我院主持召开了由被害人家属、村委会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了刑事和解会。
在主持和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告知了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认定的意见,主持双方面对面说明自己的诉求及实际情况,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根据双方的意愿主持制作了刑事和解协议书,签署协议书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当场履行给付了刑事和解所达成的赔偿款项,被害人一方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在当事人双方切实履行完刑事和解协议内容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九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5月28日我院以犯罪嫌疑人田某涉嫌伤害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法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在主持和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告知了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认定的意见,主持双方面对面说明自己的诉求及实际情况,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根据双方的意愿主持制作了刑事和解协议书,签署协议书后,犯罪嫌疑人一方当场履行给付了刑事和解所达成的赔偿款项,被害人一方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在当事人双方切实履行完刑事和解协议内容后,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九十条的规定对犯罪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5月28日我院以犯罪嫌疑人田某涉嫌伤害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法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