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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3.15维权有“典”

时间:2023-03-15

来源: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杨艾文

录入:唐晓燕

审核:姚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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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民法典》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影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3.15来临之际,“文”小编带您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相当于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可适用《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也可依据总则编第128条规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民法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受《民法典》规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从而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一体化的目的。
      二、《民法典》中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新增了“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一款进行了回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分别体现了《民法典》重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保护。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
      1.了解《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乃至《刑法》等法律法规。清楚各项维权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保存购买凭证、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与商家协商或索赔。
      3.与商家协商和解。遇到产品问题或发生争议后,可以退款或换货。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4.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要提供详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5.拨打12315维权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如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符合以下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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