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以案释法”系列普法宣传之——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时间:2022-03-01
来源: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伊君、胡启龙
录入:唐晓燕
审核:王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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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嫩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在日常接待来信来访当事人提出诉求,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时常会有因审理期限、司法程序、管辖级别等原因,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大多数人接受、认可检察机关的答复,但也有少数人表示不接受、不认可,并且持怀疑态度,认为检察机关在推脱、推诿,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针对该情形,嫩江市检察院根据本院日常接待来访当事人提出的真实诉求申请,推出“以案释法”系列普法宣传,重点宣传普及:群众提出的诉求申请哪些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哪一级别的检察机关受理,哪些情形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管辖等内容。
宣传目的:一是让信访当事人了解其提出诉求申请的正确途径,节约时间少跑路;二是将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进行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案例二: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当事人邱某于2022年2月14日向嫩江市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认为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经审查,当事人邱某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其回复执行结果。邱某于2022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根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本案当事人邱某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受理并在审查期限内,该执行监督申请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嫩江检察院审查后当面回复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待人民法院执行期满后,对执行裁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受理条件的具体解答:
1.哪些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2.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 哪些情形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应当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
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5.申请民事执行监督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2)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还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受理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嫩江市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在日常接待来信来访当事人提出诉求,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时常会有因审理期限、司法程序、管辖级别等原因,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大多数人接受、认可检察机关的答复,但也有少数人表示不接受、不认可,并且持怀疑态度,认为检察机关在推脱、推诿,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针对该情形,嫩江市检察院根据本院日常接待来访当事人提出的真实诉求申请,推出“以案释法”系列普法宣传,重点宣传普及:群众提出的诉求申请哪些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哪一级别的检察机关受理,哪些情形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管辖等内容。
宣传目的:一是让信访当事人了解其提出诉求申请的正确途径,节约时间少跑路;二是将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进行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案例二: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当事人邱某于2022年2月14日向嫩江市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认为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经审查,当事人邱某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其回复执行结果。邱某于2022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根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本案当事人邱某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受理并在审查期限内,该执行监督申请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嫩江检察院审查后当面回复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待人民法院执行期满后,对执行裁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受理条件的具体解答:
1.哪些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2.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 哪些情形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应当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
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5.申请民事执行监督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2)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3)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还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受理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