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您身边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时间:2023-01-09
来源: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仲广军
录入:唐晓燕
审核:姚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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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质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刑事执行检察中的短板弱项,探索多方举措不断织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网络,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协作机制,拓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覆盖面,堵塞漏洞,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三步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是精准摸清底数。通过调取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走访市司法局调阅监外执行台账,查看监外执行对象基本情况和刑罚执行情况等方式,做到判决、裁定结果必审必查,执行决定必查,接收单位必查,数据真实必查,重点查看有无遗漏异地判决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剔除重复、错误数据信息,切实做到数据准确,为实现精准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奠定数据基础。
二是开展日常及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依据摸清的数据底数,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及专项检察监督工作,细致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将档案记载和人对照、和事对照、和矫正措施对照,切实做到人与档案一致、事与档案一致、措施与档案一致。随时掌握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督、学习情况及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随机视频点验社矫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制发检察建议。
三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总结日常及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联合市司法局对辖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集中点验教育,排查存在隐患,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同时将法律文书是否按时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准时报到、矫正期间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矫正期满后是否及时解除等情况作为检察监督重点,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法】
一、日常化监督的方法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检察监督工作台账。
(二)定期对司法局(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三)推行社区服刑人员约见检察官、检务公开等制度。
(四)通过对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全面检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口头纠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监督纠正。
(五)其他日常监督方法。
二、专项检察的方法
(一)以社区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依据为标准,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二)开展非本省籍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三)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四)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权益的专项活动,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专项监督方法。
“三步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一是精准摸清底数。通过调取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走访市司法局调阅监外执行台账,查看监外执行对象基本情况和刑罚执行情况等方式,做到判决、裁定结果必审必查,执行决定必查,接收单位必查,数据真实必查,重点查看有无遗漏异地判决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剔除重复、错误数据信息,切实做到数据准确,为实现精准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奠定数据基础。
二是开展日常及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依据摸清的数据底数,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及专项检察监督工作,细致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将档案记载和人对照、和事对照、和矫正措施对照,切实做到人与档案一致、事与档案一致、措施与档案一致。随时掌握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督、学习情况及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随机视频点验社矫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依法制发检察建议。
三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总结日常及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联合市司法局对辖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集中点验教育,排查存在隐患,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同时将法律文书是否按时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准时报到、矫正期间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矫正期满后是否及时解除等情况作为检察监督重点,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法】
一、日常化监督的方法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检察监督工作台账。
(二)定期对司法局(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三)推行社区服刑人员约见检察官、检务公开等制度。
(四)通过对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全面检察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口头纠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监督纠正。
(五)其他日常监督方法。
二、专项检察的方法
(一)以社区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依据为标准,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二)开展非本省籍社区服刑人员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三)定期开展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四)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权益的专项活动,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专项监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