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获刑!
时间:2025-06-06
来源:本站
作者:王钧晖
编辑:赵宇琪
录入:嫩江发稿
审核:姚蕙
近年来,许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非法牟利,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通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那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又会受到哪些惩罚呢?
案情简介
2024年1-4月,被告人甲、乙、丙、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招募了10余名陪酒女到嫩江市某KTV进行有偿陪侍。在此期间,4名被告人在明知这些陪酒女中80%均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对其统一管理,并要求女孩随叫随到、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陪侍服务。4名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025年2月24日,法院依法判处甲某某等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性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本案中,4名被告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既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又使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面临被侵害的风险,还可能使未成年人过早经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他们的健康成长容不得半点懈怠。
抵制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需要你我共同行动:
• 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文旅等部门举报,让不法行为无所遁形;
• 家长和学校请筑牢监护与教育防线,用爱与引导为孩子点亮成长的灯塔;
• 社会各界请凝聚共识,拒绝畸形消费,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远离不良环境。
少年强则国强。让我们携手斩断“灰色产业链”,为孩子们撑起一片纯净的天空,让每个童年都在阳光下绽放本该有的模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