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与民同行】【案例篇】督促民政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保障婚姻登记秩序规范
时间:2024-12-27
来源:本站
作者:魏啸宇
编辑:唐晓燕
录入:嫩江发稿
审核:姚蕙
婚姻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既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2024年10月,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中,发现邓某某的行政卷宗中,未附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嫩江市民政局可能存在未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的违法情形。
经核实查明:2000年12月4日,李某贵冒用李某星的身份与邓某某在嫩江县临江乡民政办公室办理了婚姻登记,临江乡民政办为邓某某与李某贵颁发了加盖嫩江县(嫩江县于2019年8月撤县变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编号“黑临婚字第XX”号结婚证。之后,邓某某与李某贵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二名子女。李某星对本人被冒名婚姻登记一事不知情。2018年8月16日,邓某某起诉李某星要求离婚,因编号“黑临婚字第XX”号结婚证登记的名字与照片不符无法办理,邓某某于2018年9月11日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1月16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嫩江县民政局撤销2000年12月4日作出的黑临婚字第XX号结婚证。2019年2月20日,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嫩江县人民政府2000年12月4日黑临婚字第XX号结婚证”。嫩江县民政局在收到判决书后未提请上诉,但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嫩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嫩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中邓某某与李某星仍存在有效的结婚登记信息。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嫩江市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向嫩江市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撤销婚姻登记并将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现嫩江市民政局已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婚姻登记。
冒名婚姻登记案件,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生效裁判确定的冒名婚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也会减损公民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权履职,以检察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对冒名、虚假婚姻登记等行为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