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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暑假——检警联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4-07-30

来源:本站

作者:嫩江发稿

编辑:唐晓燕

录入:嫩江发稿

审核:姚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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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暑期来临之际,嫩江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持续开展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公安局共同市域内的5家酒吧、KTV娱乐场所进行调查走访,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走访过程中公安干警现场查看了娱乐场所职工名册,以及娱乐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询问娱乐场所管理者是否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及雇佣未成年人的情况。

调查发现,个别娱乐场所存在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接纳未成年人和雇佣未成年人问题。同时,检察干警向娱乐场所经营者积极宣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娱乐场所经营者依法、规范、有序经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

本次调查走访,进一步增强了娱乐场所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后续该院将持续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监督治理,开展公益诉讼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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