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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与民同行】行政检察小问答(2)

时间:2024-07-15

来源:本站

作者:嫩江发稿

编辑:唐晓燕

录入:嫩江发稿

审核:姚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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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为切入点,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开展行政检察小问答,主要从五个方面了解了行政检察是什么、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是干什么的、行政检察与群众的生产、生活之间又存在哪些关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形有哪些和怎样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案件监督的问题。

相信大家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进行下部分关于权益受损后通过检察机关的维权方式的行政检察小问答吧。

 

接下来呢?

 

如果我们想要申请监督,应当去哪个检察院?

请记住“同级监督是原则。

如果您有质疑的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是在这个法院进行审判时审判人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那么就要去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是某区法院执行的行政案件,那么需要找同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什么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那些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以下案件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意味着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还未最终确定,‌因此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则不予受理,‌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3)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4)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5)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期限的;(6)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7)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期限是多久?

申请监督有期限,六个月要记心间。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情况了还能不能申请?

这个不用担心,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不过同样需要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有哪些?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制发检察建议等。‌

抗诉:作为行政检察监督中传统的、重要的监督手段,抗诉是最具刚性监督效力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为裁判结果监督的法定手段。

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案子,或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监督方式。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协商性、高效性等优点。

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方式。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检察建议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纠正审判人员、执行活动违法检察建议,主要用于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二是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三是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即针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改正、改进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其他监督方式:除上述几种常见的监督方式外《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还规定了移送违纪违法犯罪线索、跟进监督等监督方式。

检察官提醒:在办理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

 

重点是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不收取任何费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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