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云”课堂|假期知识系列——刑法修正案(十一)小知识
时间:2021-03-11
来源: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晨
编辑:梁萍萍
录入:梁萍萍
审核:王筠博
【字体:大 中 小】

转眼间,寒假已接近尾声,小朋友们有没有按时完成寒假作业呢?在这个寒假期间,发生了一件重要的事情: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接下来,“爱之驿”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姐姐就来为小朋友们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修改部分。
一、刑事责任年龄有限下调
接下来,“爱之驿”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姐姐就来为小朋友们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修改部分。
一、刑事责任年龄有限下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本次立法并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而是在一定限度内将年龄下调。

有人会觉得这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面比较窄,但实际上十二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在这两种条件下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同时,也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所以在程序上设置这么高的门槛,是因为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教育的角度。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要有特别的保护
(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法条链接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法条链接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特殊处罚措施,也体现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7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增加新罪名
法条链接
刑法第237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增加新罪名

(1)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增加冒名顶替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 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 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增加高空抛物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增加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链接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结语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修改部分。“爱之驿”未检工作室的哥哥姐姐希望小朋友们树立法律意识,遇到危险时不慌张,积极寻求老师、家长或者警察叔叔的帮助,也可以拨打嫩江市检察院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0456-7520751。愿小朋友们在即将到来的新学期学到更多的知识,健康快乐,茁壮成长。